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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释

 05-29 00:53  悬赏 0  发布者:tpreny……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问如果企业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达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算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呢? 
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解除条件的一种转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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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29日 06时44分
如果企业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达到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9 05:57
一,我国法律对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解释。
二,如果单位依此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金我认为是合法的。
三,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单位在符合解除条件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一种转化。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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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9 06:33
1、算合法解除。
2、不是转化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5-29 08:49
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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