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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新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问题

辽宁-大连 03-09 13:22  悬赏 20  发布者:海的姑娘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2006年3月8日-2009年3月8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3月8日因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今,给我补偿了1个半月工资。之前的部分(2006年3月8日-2008年1月1日)就没有补偿。我想咨询一下,这一部分的补偿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
问题补充:
都知道需要证据的,你们这么回答我,证据在那里,我也知道应该赔偿,我想要相关的法律依据好么,如果这么不负责任的回答,我宁愿不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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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9 13:53
应当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3-09 13:24
应该给予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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