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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撤前又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规避双倍补偿

山东-青岛 11-25 20:54  悬赏 0  发布者:ronalb…… 给我留言  回答:(2)
分公司要裁撤,11月15日发文通知,12月15日公司解散。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在10月1日到期,10月1日至11月30日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续签,但单位在11月25日又要提出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应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11月25日为续签开始日期。请问,单位已经通知员工要撤销的前提下又要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合理吗?而且单位明确承认就是为了规避12月份多出的双倍补偿金,请问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吗?此种情况仲裁机构会支持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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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5 22:41
需要细谈。
回复时间: 2014-11-26 09:48
可以,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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