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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

河北-沧州 11-26 11:16  悬赏 0  发布者:马丽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自2007年11月21日到工司上班,2009年8月因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我与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我向劳动仲裁申请双倍工资。可仲裁说超失效了。说我应在2008年2月申请,现在超时间了。有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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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26 11:36
  没有这样的说法。
  你是2007年11月21日到公司上班,至2009年8月公司已经一年多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0日应该视为公司已经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公司应当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向公司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
  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依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09-11-26 13:38
你好,
1、没有这样的说法。
2、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为一年,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08年2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09-11-26 14:03
诉讼时效是一年 你可以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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