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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疑问

江苏-苏州 01-10 22:54  悬赏 20  发布者:hlp118 给我留言  回答:(5)
最早和苏州新区甲公司签了合同,后来2009公司搬到园区了,更名为乙公司,2011年时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和我签了竞业保密协议(内容提到与为合同的补充),签完协议再过了约2个月与甲公司的合同到期了,集团又以乙公司的名义和我签了合同。 另外这个协议离职后一次性支付我3万, 限制2年;违约金100万。 个人公司月收入税前4900。
补充:新公司是老公司的客户,老公司做OEM为主,自有品牌销售市场在欧洲。 而新公司仅销售,市场在美洲。


看了下相关法律,主要疑问在
1是否应不符合合同上说的公平原则,违约金太高了。
2赔偿金低于江苏的年收入1/3标准,协议是否无效。
3协议先于合同签立,不知道是否符合法规。
4新旧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想请帮忙释疑,这个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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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11 08:19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追问:

这里说的新公司不是乙公司,是新工作所在公司。不知道到新公司工作是否违约。

回复时间: 2012-01-11 11:33
有效可以要求补足
回复时间: 2012-01-11 12:57
你好!竞业限制补偿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补上,违约金的金额有点高,协议只要处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新旧公司补是竞争关系,是关联公司,股东可能是一样的,详情请来电免费咨询。
追问:

这里说的新公司不是乙公司,是新工作所在公司。不知道到新公司工作是否违约。

回复时间: 2012-01-11 18:09
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降低的。
回复时间: 2012-01-23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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