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规字第093310998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规字第093310998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全国法规计算机处理作业规范」及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通报绩效查核奖惩作业规定」。
二、目的:为确实管理本会及本会附属机关法规通报动态,并实时正确更新「全国法规数据库入口网站」相关数据,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三、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本会及本会附属机关。
(二)范围: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法规通报情形。
四、书面评审项目及配分:
(一)主管法规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30分)
(二)主管行政规则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30分)
(三)法规异动通报率之一致性(25分)
(四)法规网站或公布区建置情形(15分)
五、评审程序:由本会法规委员会依各单位(机关)通报纪录及自行查核结果,按四、书面评审项目列册审查,并视实际需要得对本会附属机关进行实地查核及访谈工作。
六、考核结果及奖惩:
(一)查核成绩等第,九十分以上列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列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列为乙等,未满七十分列为丙等。
(二)考核结果列为优等单位(机关)者,得签报?奖;如列为丙等者,则签报议处。
七、评审委员:由本会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邀集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办理评审、查核及其它相关事宜。
八、受查核机关配合事项:
(一)受查核机关除作简报(二十分钟)外,请提供下列数据供查核:
1.各机关现行法规及行政规则目录
2.行政规则通报流程
3.全国法规数据库各月通报明细表
(二)受查核机关请准备至少两台以上可连上因特网之计算机设备。
(三)本会法规委员会应将各机关应改进之缺失事项,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