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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法规建置及通报查核奖惩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规字第093310998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规字第093310998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全国法规计算机处理作业规范」及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通报绩效查核奖惩作业规定」。

二、目的:为确实管理本会及本会附属机关法规通报动态,并实时正确更新「全国法规数据库入口网站」相关数据,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三、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本会及本会附属机关。

(二)范围: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法规通报情形。

四、书面评审项目及配分:

(一)主管法规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30分)

(二)主管行政规则通报之完整性及时效性(30分)

(三)法规异动通报率之一致性(25分)

(四)法规网站或公布区建置情形(15分)

五、评审程序:由本会法规委员会依各单位(机关)通报纪录及自行查核结果,按四、书面评审项目列册审查,并视实际需要得对本会附属机关进行实地查核及访谈工作。

六、考核结果及奖惩:

(一)查核成绩等第,九十分以上列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列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列为乙等,未满七十分列为丙等。

(二)考核结果列为优等单位(机关)者,得签报?奖;如列为丙等者,则签报议处。

七、评审委员:由本会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邀集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办理评审、查核及其它相关事宜。

八、受查核机关配合事项:

(一)受查核机关除作简报(二十分钟)外,请提供下列数据供查核:

1.各机关现行法规及行政规则目录

2.行政规则通报流程

3.全国法规数据库各月通报明细表

(二)受查核机关请准备至少两台以上可连上因特网之计算机设备。

(三)本会法规委员会应将各机关应改进之缺失事项,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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