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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促使我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密切结合,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包括新工艺、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是从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系统工程,以市场实现程度作为检验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合肥市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市经贸、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技术创新奖。市技术创新奖分为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家奖和技术创新先进工作者奖四个奖项( 以下简称优秀项目奖、先进企业奖、优秀企业家奖和先进工作者奖)。  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创新奖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优秀项目奖不超过10项,先进企业奖不超过5个, 优秀企业家奖与先进工作者奖总共不超过30人。市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该年度的第二季度。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省和市级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技术水平不低于省内先进,投产一年以上并形成批量,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优秀项目奖。优秀项目奖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申报评奖条件分别为: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九十年代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高,节能降耗显著,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有推动作用;生产及市场状况好,经济效益显著,年新增收入10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20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100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控方向,投入产出比较高;生产及市场状况较好,年新增收入500万元以上, 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或结合实际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省内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明显,年新增收入25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50 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30万元以上)。
  以上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申报。每个项目的授奖人员一般不超过5 人,合作开发的重大项目授奖人员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六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先进企业奖:
  (一)重视技术进步,注重培养人才和吸引人才,有较完善的奖励机制;
  (二)重视科技投入,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有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一项以上;
  (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年新增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进取、能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重视产学研合作,在本单位或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者,可申报优秀企业家奖或先进工作者奖。

  第八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有关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优秀项目奖一、二、三等奖,均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其中奖金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优秀项目奖的奖牌和证书授予获奖单位,奖金应根据参加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先进企业奖发给奖牌和10万元奖金,该奖金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先进企业奖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招投标中,市有关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优秀企业家奖发给证书和奖金10000元。
  先进工作者奖发给证书和奖金2000元。

  第十条 对拟授奖的项目,由市评委会在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无异议的,由市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决定授奖;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决。

  第十一条 合肥市技术创新奖所需奖励费用从市技术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市评委会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我市产学研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和有功人员,可比照优秀企业家奖或先进工作者奖的奖金额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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