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四十一条修改为:“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者屡教屡犯的,每用一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