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抓紧进行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为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的范围
凡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自身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即“谁制定,谁清理”。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废止,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清理的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列出自身制定印发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现行行政许可规定和对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全部目录,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在法定期限内继续有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者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2.郑州、洛阳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3.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4.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对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律废止,依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清理,结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同时进行,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和组织,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律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的步骤
(一)第一阶段
2003年12月初至12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动员、学习,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第二阶段
2003年12月16日至2004年2月15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法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领导研究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
(三)第三阶段
2004年2月16日至2月28日,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清理结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3月20日前,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的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3月31日前按时上报国务院。
(四)第四阶段
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清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清理总体情况,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和依据,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依据。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包括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有关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适当的时候,可以组织进行抽查,并应当与编制、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加强领导,提供清理工作专项经费,组织熟悉行政许可业务的工作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清理,按时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我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多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过清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以往清理行政审批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进行的,当时还没有法律依据,保留了一些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还有大量的清理工作要做。各级、各部门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依法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由于清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影响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清理期间和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以及郑州、洛阳市政府的规章都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再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法严肃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