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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市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予以印发,请承担任务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11月底前送市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加强对政策分解落实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12月上旬报市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政策任务分解的意见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今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为把省、市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将省、市政策的落实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具体意见如下:   一、落实财政规费政策任务分解
  1、落实市政策中“在原有3000万元的三产发展资金(含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基础上,设立1亿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金融专项资金5000万元、软件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三产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旅游推广、重大项目贴息扶持等”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落实市政策中“龙潭、禄口、丁家庄、江北化工等物流基地内建设项目市权范围内的建设规费全免”、“对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物流项目建设,经批准,缓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对大型会展场馆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免征或缓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规费减免”等政策。(牵头部门:市建委)
  3、落实市政策中“入驻河西新区CBD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市权范围内的规费给予优惠”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建委)
  4、落实市政策中“大力吸引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落户南京,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实行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南京市实得财力部分”、“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猎头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购房、租房补贴”等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5、落实省政策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质量在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的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6、落实市政策中“凡旅游营运车辆每提升一个等级(如中级车更新为高级车),车辆经营权年限延长一年。对市内定点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由单位事前提供车号,经批准后),暂减免客附费”的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7、落实市政策中“对年销售额超百亿元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超五十亿元的消费品批发市场和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年内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8、落实省政策中“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建委)
  9、落实省政策中“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任务分解
  1、落实省、市政策中涉及国税的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市国税局)
  2、落实省、市政策中涉及地税的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市地税局)
  3、落实市政策中“连锁企业跨区发展设立的网点,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税,其中增量部分按销售比例在各区进行分成”的政策,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财政局,会同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落实重点行业发展政策任务分解
  1、落实市政策中“重点建设龙潭、禄口、丁家庄、江北化工等物流基地,物流基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部分,其余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市权范围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资本金,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国土局,会同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落实市政策中“物流基地可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指标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3、落实省政策中“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4、落实市政策中“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改造,如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原划拨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返还原企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国土局,会同部门:市财政局)
  5、落实市政策中“鼓励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到农村发展为农服务、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网点,对在镇、村开设连锁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和在农村实施的“放心工程”,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商贸局)
  6、落实市政策中“政府鼓励投资兴办大型旅游业项目,对于符合政府发展导向、投资额超亿元以上旅游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旅游局)
  7、落实市政策中“除公交专用车道外,凡允许公交车运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外地旅游团队车辆通行。对停车场远离旅游景区和购物场所,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除交通法规明令禁停的地点以及主干道和交通高峰期以外,允许旅游团队车辆在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上下客,即下即走,即上即走。旅游景区附近的停车场要优先安排旅游团队车辆停靠”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8、落实省政策中“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等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9、落实市政策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允许旅行社发票作为商务报销凭证”的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10、落实市政策中“对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会展企业和单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四、落实价格政策任务分解
  1、落实省政策中“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等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2、落实省政策中“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的政策。(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3、落实市政策中“养老服务业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的政策。(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五、落实综合管理政策任务分解
  1、落实省、市政策中涉及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2、落实省政策中“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国资委,会同部门: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3、落实省政策中“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等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4、落实市政策中“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凡是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对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对依法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的服务企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免交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国土局,会同部门:市规划局)
  5、落实市政策中“加快商贸、旅游、会展、物流、科技等行业的标准化进程,在服务行业推行先进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认定,鼓励企业争创服务质量奖,对获服务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6、落实省政策中“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等政策。(牵头部门:市人事局)
  7、落实市政策中“加快海内外高级服务人才引进,建设人才创业公寓,创造条件解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后顾之忧。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采取户口不迁、来去自由的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来南京兼职、挂职、合作。激励优秀人才投身于现代服务业,对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南京从事研发和产业化的,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后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市人事局,会同部门:市科技局)
  8、落实市政策中“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猎头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软件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公安部门优先安排”、“入驻河西新区金融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居住的,其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公安部门优先安排”等政策。(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9、落实省政策中“对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于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的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牵头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10、落实省政策中涉及扩大开放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外经局)
  11、落实省政策中“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的政策。(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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