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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地投资实行“三分”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0-07 生效日期: 1998-10-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8]70号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内开放,鼓励省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川投资,同时鼓励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间的互相投资,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1998年起,对外地投资实行按投资比例(股份)分产值、分利润、分地方所得税收的“三分”政策,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分”政策的含义
  分产值,是指将外地投资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按照外地投资者所占的投资比例(股份)分给组织投资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分利润,是指外地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股份)分享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分地方所得税收,是指将外地投资企业缴纳的有关税收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返还地方财政部分),按照外地投资者所占的投资比例(股份),分给组织投资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三分”政策的适用范围
  享受“三分”政策的对象为外地投资者、组织投资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适用于省内县市跨区域之间组织投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凡符合国家和四川产业投资政策的外地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比例(股份)在25%以上的投资企业,由组织投资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接受投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均可享受“三分”优惠政策。
  三、“三分”政策的办理程序
  分产值,由外地投资企业合作双方根据各自投资比例(股份)在创造的产值中所占比例,分别向原所在地统计局上报。我省只统计本省按投资比例(股份)分得的工业总产值。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分利润,由外地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照投资比例(股份)或投资双方合同规定自行办理。
  分有关地方所得税收,一律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分税额由企业和税务征收机关将每个财政年度所纳税款提供给同级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核实认可后,由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拨款方式,分给签订协议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
  原定对内开放涉及分税、分利政策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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