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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房拆迁按280元/m2标准,然后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实行不区分地段,不给住户发放奖金,收回拆迁房屋残值等政策。
  二、拆迁安置用地征用价格一律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地类不同价格征用)。
  三、拆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以下为100m2,7人(含7人)以上为120m2的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包括安置用地的道路、绿化、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
  四、在征用城市商品房开发用地时,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可适当安排部分劳力用地 ,但不安排在宽36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上。劳动力安置用地由安置户自己出资,政府代征。
  五、宜府发[2001]5号文件中的其它地段店面补偿标准确定为350元/m2。
  六、超高工业厂房的补偿,工厂设备的搬迁费用补偿以及管线、构筑物等的补偿,由各拆迁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七、动力电的补偿,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含变压器、用电权、线路等)。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通知为准。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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