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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6 生效日期: 1998-05-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通知》精神。《通知》是推进新时期优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的紧迫感,切实把我省优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推向深入。

  二、从实际出发,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提出的“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的要求,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障工作。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含红军、抗联失散人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统一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其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他们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办法加以解决。

  三、深化优抚工作改革,积极探索优抚工作的新路子。要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进一步搞好优待金社会统筹,不断改进方法,完善制度,实现多种形式的优待金社会共同负担,并按规定兑现。要积极调整农村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要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方式,积极建立各级拥军优属保障资金,以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要结合各地所进行的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具体措施,保障优抚对象应享受的生活、住房、医疗等权益。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减免各种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奔小康,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要进一步加大优抚工作社会化的力度,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性拥军优属或优抚服务组织,探索开展适合优抚工作特点、满足优抚对象需求的社会救助活动,为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要加强优抚法制建设、努力实现依法优抚。各市、县在今明两年内都要制定拥军优属综合性政策法规,初步形成优抚工作法规体系。

  四、加快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各地要重视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建设规划。要通过政府投资主渠道和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的办法,进一步搞好维修改造,完善服务设施,努力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要开放搞活,面向社会,走多功能一体化发展道路,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优抚工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优抚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要注意倾听优抚对象的呼声和意见,搞好调查研究,解决优抚工作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各种制约、督促和激励机制,把优抚工作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动态管理中去,凡优抚工作不达标、优抚政策不落实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在优抚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加强对优抚工作的指导。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工作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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