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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 2007-01-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城市公交营运线路也逐渐向城市周边延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速公路)从事客运的,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规定。从事客运的车辆要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一2002)的规定配置,并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2004)的有关规定核定站立人数。
  二、城市公交车辆凡行驶出城市规划区,向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规定。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载客,不得超载。
  三、积极做好城市公交线路与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线路的接驳换乘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乡客运一体化统一规划,做到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线网与公路客运线路有效衔接。通过科学合理的网络布局,实现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切实解决好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公路客运安全。省建设厅作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交车辆营运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公交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技术状况投入营运。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客运线路,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快公路客运网络化建设,提高公路客运通达深度,逐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公路客运方便群众、规范营运、安全行驶的目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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