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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范公路收费站及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支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交通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行费收入由各收费管理单位上解省交通厅通行费收入专户。上解的通行费收入扣除“撤站还贷平衡资金”后,全额返还各上解单位用于还本付息和养管费用。贷款修路的债权债务和收费路段的养管责任不变。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用于还得补助。 
  二、统一票据管理。按照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44号)规定,全省通行费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 
  三、统一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收支计划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分别审核(省公路局审核由其贷款或其担保的收费公路),报省交通厅审核后统一下达。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行费收入的实际情况.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区分收费公路的性质和路网布局情况,适度调整收费标准,对类似的收费公路可统一收费标准,以利于撤并收费站后的偿还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五、统一缴纳税费。通行费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0.8%。的费率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税费由省地税和财政部门统一征收。 
  鉴于全省公路建设资金严重紧缺、贷款负担沉重的实际,对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由省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公路建设,按月拨付给省交通主管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对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通行费收入仍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六、建立“撤站还贷平衡资金”。从各收费站上解的通行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部分资金建立“撤站还贷平衡资金”,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偿还在清理整顿收费站过程中被撤销的收费站遗留债务和对贫困地区收费站的还贷补助。集中的比例报省政府审批。对于这部分资金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七、加强通行费的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属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存储管理,除必要的养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外,应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含集资)本息。通行费支出计划要按规定的支出明细项目制订、审核、审批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通行费收入或结余进行调剂。 
  八、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的管理和通行费收支的监管工作,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也应明确令人负责,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九、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规定。对全省收费站(点)认真进行清理核查。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拿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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