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本市新增就业岗位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完成2003年“新增40万就业岗位”这一市政府实事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3年本市新增就业岗位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新增就业岗位的考核指标 
  (一)各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和失业人数控制指标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34万,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指标为30.96万。 
  (二)有关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和净增就业岗位指标 
  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指标为6万;委、办、局净增就业岗位指标为-10.15万。 
  二、新增就业岗位的考核统计 
  区、县新增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区县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非正规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其中,无主管部门单位以经营地为准。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就业并办理过用工登记,且2003年12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 
  委、办、局新增岗位统计,以委、办、局所属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同上。 
  区、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对各区、县净增就业岗位情况,各有关委、办、局完成净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情况,要按季度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年度净增就业岗位统计,按照原办法,由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工商局负责。统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等部门进行,有关数据经复核、检查,审定后公布。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