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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毁于安全生产拒绝权的虚设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安监总局、监察部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通报了今年调查处理结案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共造成535人遇难,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从业人员知道作业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生命时,有不进行作业的拒绝权,业主和企业方不得对其打击报复(据1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李局长说得很对,从业人员置身于劳动生产的第一线,对安全生产状况最熟悉,他们最有权力对冒险进场服务业说不。当作业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生命时,他们果断行使作业拒绝权,既是应尽的义务,也是生存本能的需要。隐患藏大祸,事故猛如虎。人心都是肉长的,谁人都知道自己生命的金贵,何况许多人拖家带口上有老下有小的,他们没有理由冒险进场。血的教训表明,重大事故隐患瞒不得,更碰不得。君不见,仅黑龙江七台河“11•27”矿难等11起特大安全事故就夺走了535人的生命,11人失踪。然而,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明明知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生命危险,从业人员为什么非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一而在而三地“赴汤蹈火”呢?难道他们都疯了吗?
  
  窃以为,事实上一线从业人员从来就根本没有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和拒绝的权利,所有安全生产制度是给上级检查时看的,制度形同虚设。也可以说,从业人员根本就没有保护生命的权利。尤其是在煤矿等事故频发的高危行业里,从业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他们背井离乡好不容易捞到一个挣钱养家糊口的差事,根本就不可能行使拒绝权;面对官商勾结,黑恶势力掌控的深水,根本就不敢行使拒绝权;文化水平有限,不知晓投诉方法和渠道,欲诉无门,根本就不便行使拒绝权。
  
  如此看来,李局长只是说了一句正确的废话。事情是明摆着的,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性制度作后盾,李局长所强调的“有权拒绝”,恐怕还是一句空话,空话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看来,惟有把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融为一体抓好落实,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这种现象也反映了我们在落实制度中普遍存在的致命性问题,即对实体性、程序性的制度规定强调得比较多,做得也具体,而对保障性制度强调得比较少,定得毛糙。应该说,目前关于安全生产各种“要求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么做”的制度规定已经不少了,够用了,但为什么总是落实不好?分析起来原因主要在于,缺少保障这些要求规定落实的制度,指导具体操作性的东西太少,这也是制度不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没有一套有效保障拒绝权落实的责任、奖惩及检查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拒绝权将会永远被束之高阁。没有制度,令人迷惘。制度虚设,令人悲伤。(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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