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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伤害案责任分析
www.110.com 2010-07-19 13:32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某日,张某之子张波在某县城西液化气公司东侧鱼塘钓鱼时,经过城西液化气公司10千伏高压线路时触电,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将城西液化气公司和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7.8万元。


【法庭审理】


    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辨称:受害人及供电公司均有过错。受害人在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时,未尽到注意事项,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电公司未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高压线路,且未尽到其监督及维护职责,应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一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属城西液化气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不属供电公司;二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规定,供电公司未与城西液化气公司签订高压线路维护委托协议,不应承担线路维护义务;三是该高压线路的投入使用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是符合电力线路架设规程的相关标准,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触电,是与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拥有的高压线路不符合用电设施的强制性规定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穿越电力线路时,由于疏忽大意,手握鱼杆穿行高压线路下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被告供电公司不是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故对本案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31条、《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5.5万元,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后,原告及城西液化气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评析】


    观点之一:本案是客户高压用电线路触电死亡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度较大。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舆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此类案件的增加和触电伤害索赔数额的增大,使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愈加困难。
   观点之二:本案中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告之子触电死亡的高压线路产权归属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用电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仿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在审理中首先确认高压线路的产权归属问题,其次确认高压线路的维护部门是否有委托维护协议。
   观点之三:通过这案件的审理,对我们电力企业在高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起到了警示作用。如何依法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启示有两点:一是客户的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建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应有签字完整的验收报告,各种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二是客户在用电前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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