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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论海关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www.110.com 2010-07-22 16:13

  眼下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事件莫过于“史上最牛钉子户”和“小贩杀害城管案”。如果说前者独守孤楼,“嗨嗨哈嗨”周杰伦般舞动的双节棍给我们带来了对《物权法》的感悟和一丝喜剧色彩的话,那么后者中崔英杰的死缓判决则增添着太多浓重的悲情色彩和对执法艺术的无尽思考。城管队长李志强执法活动本身并没有错,错是错在了其作为执法者低估了执法的复杂性和被执法者对生存的渴望和对生活的希望。溯求李志强们的失误根源可能不外乎自然法学理念一度的日嚣尘上,或是形式主义学派对法律的无限敬仰和尊崇,使具有正义价值的法律制度成为对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扭曲和漠视。但在我看来这些都大可不必,因为我们中国从来都不缺乏法律甚至法制,回顾历史即可知自秦立国以来,中国一直秉承着外儒内法的立国思想,从《云梦秦简》所载部分秦律到全版的《大明律》,其详细程度丝毫不逊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学文明,那么上下五千年来我们缺失的是什么呢?我认为我们真正缺失的乃是悲天悯人的胸怀和对法律善意执行的良知,即法的人文主义精神。

  一、海关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意义

  人文观念和科学观念的缺失是法学界的重大失误——法制泛论

  (一) 和谐海关的建设呼唤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中国历史发展经验的反思,也是未来中国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政府部门由其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必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管理部门,无可置疑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每一项工作都体现着管理与法制:通过打击走私,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缴税收,体现国家主权,实现企业社会效益;通过海关监管,维护着国家与全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最基本层面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海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企业、与社会息息相关,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依法行政则是海关工作永恒的主题,在根本上与维护社会和谐是统一的,而我们执法者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自觉践行着和谐思想,维护着和谐因素,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从而促进关企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实现海关外部环境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二) 行政执法的发展需要人文精神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为法律无论如何周密,如何具体,由于立法本身的普遍性和延续性导致了法律它总会与事实有差距。故此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综合考虑各项客观因素,发掘解决执法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法律条文所蕴涵的原则、精神,而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权利是执法的核心。一切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相对人权利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力滥用,造成法律的扭曲。“人性化执法”是我们今后的行政执法中最应大力提倡的,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所应该追求的价值之一,善意地执法,会提高法律的效率,会增加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与遵守,也会促进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间的沟通,促进整个执法环境的优化。

  (三) 弥补海关刚性执法定位缺失呼唤人文精神

  法律从一开始产生起便必然的具有冰冷的外衣,而海关秉承为国把关的执法理念,不可避免的会放大法律法规的“唯理性”因素。不可否认的是海关的刚性执法一度确实促进了企业行为的规范统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90年代后期为打击走私风潮,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近十年的整治,目前不论市场秩序还是企业的守法意识都有了质的提高,恶意走私、逃税闯关等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刚性执法过于强调理性和规范性,不可避免的使海关管理落后于企业不断变化的经营管理需求,而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海关刚性执法冲突日渐突出。我认为我们对待法律的科学态度不是片面的强调理性的原则,而是客观的考虑各种因素,唯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转变,重理知困,满足企业的合理诉求。法律的威严并不会因此而削弱,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的教育。执法的“人性化”不仅有助于海关的形象塑造,还彰显了一种丰厚的人文内涵。

  二、海关行政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涵与彰显因素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老子

  (一) 海关行政执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内涵

  海关行政执法应关注人文主义精神,简言之即以人为本。那么其内涵应包含哪些呢?

  人文主义精神本意是讲人对人的关怀。但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延伸,人对于人的关怀本身出现了新变化,在各个领域各个方向都被重新赋予了新的内涵。比如在社会学领域有人提出人文精神的最终指向是个人的幸福生活;在司法界有人认为其指向即为司法公正;还有政治学界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的本质应为人性自由的释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实各种认识在其特定的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很难简单评说孰是孰非,我认为在我们海关行政执法领域人文主义精神即是对于管理相对人根本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以人为本即是以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为本,我们海关管理、行政执法只有最终落脚于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上一切才有讨论的意义。那么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根本利益到底是什么呢?我以为就是公平正义,高效合理。

  从人文精神的推动力来看,其根植于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传统的背景下,蕴含着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类所公认的人道主义精神,所谓“兼相爱,交相利”、“兼以易别”;所谓“人生而平等与生而自由”,“公平竞争”等早期朴素人文理念,其本身就意味着平等、兼爱,人文精神一开始就富于博爱平等的精神,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精神。

  从行政执法中树立人文精神的根本目的来看,是为了实现、保障和维护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追求高效经营,利益最大化是管理相对人内在需求,所以人文精神的终极指向就应是高效合理。

  (二)海关行政执法人文精神的彰显因素

  海关行政执法人文精神的彰显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法律本身并无良、恶之分,它仅仅是在一定历史阶段根据社会利益、社会矛盾、社会观念为基础,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所以他严密冰冷。加之执法者以法律代言人形象强势出现,而被执法者为弱势群体。显而易见,强势群体很容易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的强权性不言而喻。但我们不能因为其自身的严密冰冷和执法者的强势地位来否定执法中的人文关爱,相反历史上和现今都存在一些法学家倡导人道主义,呼唤人文精神,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一生倡导人道主义,著名刑法学家贝卡丽亚在他的传世名篇《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充满深情的提出了著名的罪刑人道主义原则等等。由此可见法律人文精神的彰显只能依靠执法者自身对法律根本目的的理解和感悟,也就是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就海关行政执法而言,道德素质低下的执法者,僵化的执法理念必然导致关企间的对立甚至对抗,而勿庸置疑,和谐海关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使“人性化执法”成为对新时期海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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