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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保险本原推进保险发展转型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对保险本原的基本认识

  起源于14世纪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海上保险,经过600多年的漫长发展,已发展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现代商业保险。从本质讲,保险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据此,对保险产生、保险经营、保险功能、保险交易的本原有四点基本认识:

  ——风险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保险的核心概念是风险保障,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依据,是保险产品产生乃至创新的基础。风险无处不在,保险随时需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转化为保险产品。保险只能承保纯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保险可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损失程度较高且不可预料的,是损失发生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且能够计量的,是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参保成员之间在经济上形成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由于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有偶然性,以个别风险而言,很难预测发生的规律,这就需要运用大数法则。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者不只是几个人、几个单位,也不是社会中的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单位,而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使其众多者参加保险。参保的人数越多,风险分散后每个危险单位面临的风险就越低,保险的功用就越凸显。

  ——经济补偿是保险职能的核心内容

  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它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职能在保障功能基础上又衍生出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资金积聚和资金运用方面;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器”作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优化金融配置、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三者之间是一种本质与衍生的关系。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处于主导地位,后两者产生于前者并服务于前者,处于从属地位,并以不断完善前者的作用内容和扩大其影响范围为主要职责。

  ——诚实守信是保险交易的首要原则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但保险本身不能减少或消除风险,它所能提供的只是给投保者一个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一个机会。从交易的角度看,保险消费者不仅在是否能获取产品上有不确定性,而且获取产品的时间远远滞后于货款支付的时间,这就和一般商业交易中客户能及时对货物的质量进行判断有很大不同,这也从客观上要求保险必须以来赢得客户和市场。与此同时,保险互助共济的性质也决定了由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所构成的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索赔行为,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基金共有者——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利益。

  现实状况与保险本原之冲突

  ——保险盈利模式与风险经营之冲突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这也是其区别于银行、证券的显著特征。保险企业的利润来源理应来源于承保风险业务本身。然而目前的现状是保险主要依靠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盈利。值得警惕的是,由于企业本身的逐利性,在此盈利模式下,保险经营重心逐渐偏离风险经营的主业,拓展市场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分散风险,而是套取资金,大量理财型产品开始出现,有的理财产品甚至不提供任何保障,基本等同于基金产品;大量的短视行为开始出现,公司急功近利,不计成本做大业务规模。此举的危害不仅在于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荒废了自己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职责,加重了保险业对其他行业如资本市场的依赖,使保险业处于一种“看别人脸色生存”的境地。

  ——保险自身发展与大数法则之冲突

  大数法则是保险立业之基础,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增加同质风险数量的方法来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就需要有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不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难以支撑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又直接影响其衍生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险自身发展不充分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质风险保险产品覆盖面低。以重庆保险市场为例,2009年,重庆市场上机动车辆数约为201万辆,但投保商业险的78万余辆,投保率仅为39%;截至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重庆市家庭714.16万户,但直到2009年,承保家财险保单仅3.08万笔,如按一家仅一张保单算,投保率仅0.43%。二是不同风险保险保障产品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目前,各公司虽产品数目众多,但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上真正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种类并不多。

  ——保险现实作用与保险职能之冲突

  一是保障不足,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在保险业在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事件中的作用还不明显。如2008年初横扫我国南方地区的持续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多亿元,而保险业给付仅50亿元左右。二是社会管理功能还未有效发挥。一些责任险,如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等保险发展还滞后,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交通、灾害事故、应急等社会管理工作的力度不够。养老、医疗等保险发展的覆盖面不够,影响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保险信用建设与诚信立业之冲突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拖赔、惜赔现象时有发生。“索赔难”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误导、欺瞒现象仍然突出。四是道德风险防范困难。骗保、骗赔、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保险发展阶段性冲突之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阶段性特征。同样,保险发展也有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一些基本的评估指标和市场现实都充分表明,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发展不成熟,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是决定保险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外部因素,保险业自身发展建设不充分是决定保险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内部因素。当前,保险业“重价格而轻服务、厚数量而薄质量、多模仿而少创新”的粗放型发展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也决定了保险的现实状况与保险本原之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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