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参保人员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指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全体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所属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含新生婴儿);(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城镇非从业居民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灵活就业并且尚未参加基本的成年居民。
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人员,凡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贴50元。成年居民:分三档缴费,个人自愿选择。
特殊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1、重度残疾; 2、享受低保待遇; 3、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学生; 4、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的成年居民。
1、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2、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3、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享受抚恤补助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56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个人全额负担缴费。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由个人全额负担缴费。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式、申报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参保方式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非农业户籍); 2、以所在院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大中专院校按照学制年限); 3、以行政村为参保单位(农业户籍)。
4、特殊人员
(1)重度残疾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统一参保;(2)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享受抚恤补助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统一参保;(3)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由市老干部管理局确认统一参保。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非农业户籍); 2、以所在院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大中专院校按照学制年限); 3、以行政村为参保单位(农业户籍)。 4、特殊人员 (1)重度残疾人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统一参保; (2)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享受抚恤补助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统一参保; (3)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有是老干部管理局确认统一参保。
1、成年居民、学生、儿童、托幼机构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2、 新生儿童随时参保缴费。
说明:
1、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年满18周岁的,按照学生、儿童身份认定; 2、申报缴费期内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年满60周岁的,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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