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保险法重在维护客户利益,不仅增加了约束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还增加了“理赔时效规定”,更加有效地约束了保险公司,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的广大保险客户在获得更周到的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可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更优质、更高效、更专业的保险服务。
新保险法的一些改变
1、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运营的影响
新《保险法》存在的法律条款定义不明确的情况,给寿险公司运营也带来了很多工作上的困难,不仅仅是运营政策制订方面,而且是在运营的具体作业流程和规则的制订上。总体上讲,根据新《保险法》的立法现状看,寿险公司运营在政策、流程、规则的制订上有必要采取至少二方面的应对措施,其一,在《保险法》定义不明且立法本意又是着意保护客户利益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更为稳健的规则与流程,以避免公司与客户产生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新《保险法》仍然没有解决的合同生效问题、保险公司的条款说明义务问题等;其二,在新《保险法》规定基本明晰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更为实用的规则与流程,以尽量保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如新《保险法》规定了二年不可抗辩期,那么寿险公司运营如何在长期险之外的短期险产品中制订出新的流程与规则,以争取在二年不可抗辩期条款下,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2、新《保险法》对依法监管要求更高
对保险公司来讲,新加入了不可抗辩规则,保户不实告知在两年内发现有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户不实告知而拒赔。这就从法律角度督促保险人建立完善及时准确的核保制度,从而维护了多数诚信投保人的保险权益;
新法还要求对保险条款免责内容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解释,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单等有关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确提示,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新法也强调要加快赔付速度,明确情形复杂的赔案30天内答复保户。即使由于保户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但对于查勘定损没有影响的,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已明确的部分;
新法还重点规定了保险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资质,对股东、高管人员、资本金实缴等要求更为严格。尤其是关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公司的资产必须是认可资产,一旦偿付能力不足将被停止新业务,停发高管薪酬,限制分红,限制固定资产或经营费用,限制商业性广告,甚至责令停业,拍卖不良资产,优先保证偿付被保险人;
新法特别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处理力度。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偿付能力的,法律规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
3、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力度。具体来说,对《保险法》第二章中涉及的修改超过20处,大部分会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条款表述和保险合同的执行。
一是修改如实告知条款,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
二是规范格式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规定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是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要求保险人“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理赔材料;增加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理赔核定的规定;增加作出拒赔核定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四是修改法定除外责任,对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故意犯罪等事项进行了更加明确合理的规定。
五是修改受益人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何指定受益人、无受益人等情形的规定。
六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合同宽限期、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更好地保险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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