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投保日期=合同成立之日?(3)
www.110.com 2010-07-15 09:33
本案中,谢某的投保意愿是真是有效的,且已履行了作为投保人的身体检查和缴纳保险费的主要义务,其投保的保险合同理应成立。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谢某不符合投保条件,或者谢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理赔。而该种情况下,本案的保险公司则显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否决谢母的保险赔付请求。
综上所述,在收到谢某的投保书后,保险公司出具明确的投保建议书获得谢某认可和遵守支付首期保险费的现实,以及谢某收到收款凭证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已经开始履行。
因此,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而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样,二审法院以保险公司尚未书面同意承保而否认谢某和保险公司已达成保险协议且已被实际履行的判决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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