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证实求职获确认 法院:劳动合同成立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仲先生在一咨询公司供职,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5.59万元,并给予经济补偿1.35万元。长宁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3.2万元双倍工资可以不给,1.2万元经济补偿仍须支付。
2007年2月,仲先生经人介绍向咨询公司递交了“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仲先生发出“Offer”(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仲先生入职时间、等作了约定。次日,仲先生同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公司的“Offer”进行确认,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报到工作。次年6月,仲先生因故离开咨询公司。
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Offer”虽无“劳动合同”字样,但实质上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另外,是被告仲先生自动提出与原告,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咨询公司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仲先生则认为,“Offer”不符合合同的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原告以电子邮件发给被告的录用通知,被告回复电子邮件对录用通知的内容表示接受,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成立,原告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仍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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