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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5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12月15日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监办,由市安监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四年九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安全责任,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具体化,务求实效。

  (二)在前两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抓巩固深化,抓整治投入,切实做到“整治要深化,预案要细化,监管要强化”,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7月下旬起至8月底,企业、行业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对企业压力容器、管道等各生产工艺和流程要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记录,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行业集中抽查和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底,省级有关部门会同市(州)对各地自查情况、整改计划制订、责任、进展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整改。

  (三)总结、完善措施阶段。12月1日至15日,各地、各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突出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措施,完善动态监管。12月25日前,各地应及时将专项整治情况报省安办,由省安办汇总报省政府。

  三、整治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要进一步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森林防火、民用航空、铁路和管道运输、旅游等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在全省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取缔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以客运司机为主的驾驶员管理,提高客运司机为主的驾驶技术素质、临危处置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照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部署,与安监、交通等部门一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严管、严治、严教、严查的“四严”措施;在全省开展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专项整顿,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消除城市交通隐患;完善市场准入控制措施,全面开展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船舶不能进入生产、运输市场;继续深入开展以整治“挂靠”、加班牌、包车牌管理、客运驾驶员的资质、客运线路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四个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落实危险路段的监控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船员专项整治活动;建立有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和事故防范措施,加大码头改造力度并规范码头管理,开展标准化码头建设。加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投入。一是用于国省道和国家级风景区主通道的危险路段整治和三州危险路段标志标牌建设投资,年内基本实现公路危险路段标志标牌化(三州除外)。二是补助客运、旅游客运、从事跨省跨区且运距在200公里、核载35人以上的大型客车和化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强化车辆动态监控。三是用于水上交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整治。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在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为C级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评估为D级的要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B级以上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对评估为A、B级的企业要继续改善安全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进度要求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和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定点制度,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使用经批准定点生产的包装和容器。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级建档,挂牌监控,建立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抓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告知备案工作;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持续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车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三)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按照安全评估的等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严格煤矿“一通三防”检查,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然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12字方针,完善矿井瓦斯监控系统。

  对评估为D级的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A、B级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和评估达到A、B级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大煤矿和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度,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对“四证”不齐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

  认真开展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把矿山安全整治和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四)深化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全省现有135家烟花爆竹企业。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继续坚持“小型、分散”的原则,实施工厂化改造,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生产厂点。推广雷管现场存储保险箱,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夯实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一长五员”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网。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条件,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发证。

  (五)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单位或业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且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以及久拖不治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和加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强调以贯彻和落实《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从现场管理入手,开展防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按《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对有可能发生坠落的“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监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作业、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井字架)、搭设脚手架等进行统一规范。

  防坍塌安全专项治理要按《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要求,施工前必须针对施工基坑(槽)、边坡、基础护壁桩、施工脚手架、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要严把采购、维修、日常检查、拆装、检测、运行等环节,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废制度,坚决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

  脚手架专项治理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搭设规范,编制搭(拆)方案,在施工中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按《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质量控制,严禁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七)森林防火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加强森林防火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完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坚持对火灾多发区实施综合整治措施,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八)民用航空专项整治。民用航空专项整治要以贯彻《民用航空法》为主线,做好“四加强、二严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抓好飞机、机务、空管、安检和保安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航空公司运行审定和持续监督工作,加强对支线客机和通用航空的运行管理;加强持续适航监督和维修工程管理,督促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加强对飞机多发性、重复性、疑难性故障的研究和措施的制订;加强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飞行品质监控工作,提高数据综合分析能力,把握安全趋势,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不安全事件。严格执行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机场飞行区适用性检查等制度,抓好对机场应急救援计划的报审、执行和演练情况的检查,推动机场做好鸟害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空防安全的各项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空防安全体系、规章建设、人员素质、安检制度、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证件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确保空防安全。

  (九)铁路和管道运输专项整治。按《铁路法》的规定,对铁路沿线办矿建厂、摆摊设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现象等进行全面清理,对隧道、桥梁的人行便道安全隐患进行全线治理,对站内非法叫卖、围车叫卖进行有效整顿;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平交道安全管理,加大平改立力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对各类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全线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采取整治措施。各压力管道运输企业必须制订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违规占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完善避免建设项目占压管线和建筑施工破坏管线的管理办法。

  (十)旅游专项整治。完善对旅游车船公司、旅行社及驾导人员的管理制度,把景区道路、观光车辆安全设施、游览设备及对旅游车辆司机的管理作为旅游专项整治的重点,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对景区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点进行隐患整治,严禁景区内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和报废车辆;对景区内游览设施设备特别是索道、游山道路的安全标识、防护设施、观光车和旅行社团队运行安全等进行专项治理,严格对旅游线路设计、安全旅游运输车辆的选择、团队运行计划、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控制,严禁旅行社擅自更改团队运行计划、增强购物点和浏览点;加强对宾馆饭店的安全隐患整治,重点放在电梯、锅炉、配电房、消防器材完好等方面,整治中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四、强化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要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主体”的原则,各市(州)政府和各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周密部署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制订详细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顿措施和经费,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10个省级牵头部门整治细化方案于8月10日前报省政府。省市县三级都要分别下达一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任务,查处取缔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严重、整治不力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

  (二)加强宣传,全面培训。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加强监督,保证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责任落实的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同时要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深化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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