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3)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 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 号:____
__年__月__日
- 上一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体系
- 下一篇: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
相关文章
- ·离婚时仍处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如何
- ·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 ·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 ·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例
- ·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 ·华联粮油诉华安财产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 ·财产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 ·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比较研
-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附英文)
-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 ·怎样签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
- ·转让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