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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例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AAA食品有限公司AAA新光大酒店诉称,2005年4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13020230.26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原告并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39060.69元。2005年8月6日,原告地下室的高压配电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高低配供电系统及变压器等设备损坏,实际损失882340元(含安装费62340元)。后原告及时向被告进行索赔,但被告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拒赔决定。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882340元及利息34411元(按照年利率5.85%的标准自2005年11月7日计算至2006年7月7日)。

     被告中国B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辩称,原、被告间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被告亦在合同签订前将险种范围、除外责任和免赔额的主要条款向原告作了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事故应赔偿数额低于免赔额,故被告无需理赔。(后于审理中又称未扣除残值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的保险赔偿款为15172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浙江AAA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投保了机器损坏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保险金额13020230.26元,其中投保项目中的变压器保险金额345864元、高低配供电系统445897.31元、配电箱131830.54元。同日,原告交纳了保险费39060.69元。2005年8月6日,原告地下室的高压配电室发生事故,造成若干机器设备损坏,经北仑区供电局检测,认定原告损坏的设备需更换,之后原告为更换设备共花费88234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了勘测评估。2006年3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拒绝理赔。

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二、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的数额?

一、本案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原告认为损失产生的原因为水浸和电弧事故,电弧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电弧事故导致高低配供电系统无法正常进行供电,从而导致水泵无法正常工作,致使地下室进水,水浸损失是电弧事故在特定环境下的必然直接损失。而且原告投保时被告未对投保单背面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被告认为被告已经针对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免赔金额对原告进行了说明,本次损失产生的原因为水浸和电弧事故,根据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条款,高压配电室被水淹之前发生的电弧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9号台风导致地下室进水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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