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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3)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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