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5)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2.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合同,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与之协商的合同(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8页)。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
正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因保险事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丧失,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也可以说,射幸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的履行常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能确定。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付保险费的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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