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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哪儿去了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张林,某外资保险公司代理人,2004年进入该公司。昨天,她给本报发来邮件,就重疾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是一名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曾购买自己公司的重疾险,也经常向客户介绍这个险种。但是,有一件事我一直非常担心———关于“不可抗辩条款”。

  我们的岗前培训教材《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明确写道: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自始无效。在中列入不可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比如说,张三,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疾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重疾),张三遂持保单申请理赔,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此时就算保险公司查明张三当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是

  “无可争议的文件”。

  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我所见到的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写“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公司的合同没有,国内保险公司的合同也没有。也就是说,我们目前的保险合同均是“可争议的文件”,这样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有机会对投保人吹毛求疵,千方百计拒赔;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竟可以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比如已患病)签订合同,先收保费,出了事再翻回头来“严格审查”,拒赔。

  目前,一些代理人诱使身体状况欠佳的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时就写“没病,健康”,正是缺少“不可抗辩条款”的副作用。我感到遗憾的是,我所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也无“不可抗辩条款”,这一点上外国人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何时完善《保险法》?保险合同何时“不可抗辩”?国人何时能有更踏实的保障?代理人何时能更安心展业?法制不健全,也是受害者,因为我们大多数都是本公司客户,而当公司挑剔拒赔我的客户时,我会很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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