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2)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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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商法典》第64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解除权,自保险人知悉解除原因时起1个月内不行使时,即行消灭。自契约订立时起超过1年时,亦同。第645条规定:“⒈保险人依前款规定解除契约时,其解除权只对将来发生效力。⒉保险人虽于危险发生后解除契约时,对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额,则可要求返还。但是,投保人证明危险非因其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而发生时,不在此限。”
[2] 第974条规定:“⒈如投保人恶意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上条所指任一情况,保险人得请求返还已支付之赔偿款项。⒉然而,如保险人于获悉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向投保人做出撤销合同之意思表示,则丧失主张撤销合同之效力。⒊保险人有权收取到期之保险费,包括直至保险人通知投保人做出拟主张撤销合同时之保险期间之保险费。⒋如保险涉及数人或不同利益,对于与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无关之人或利益,保险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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