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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首起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纠纷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复旦大学青年教师俞宙明与保险公司“较真”, 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开始了沪上首起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诉讼。该案日前已由黄浦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具有法律背景的徐剑红以原告俞宙明的丈夫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大众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原告俞宙明于去年11月30日预购了龙阳路的一套期房,定于今年11月30日交房。她在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理了30年贷款手续,并接受了该行的银行、公证、保险“一条龙服务”。其中,由该银行指定的大众保险股份限公司已填写了所有合同空格,不予客户任何商量余地即要求签字付费。当原告就30年保险期限及一次性付款方式当场表示异议时,对方表示:“这是业内统一规定,不能更改”,于是,她不得不一次性支付从2000年11月30日至2030年11月29日的30年保险费,总计9275元。
 原告诉状陈述,保险费率是按年度计算的,只要按年如约足额交费,就应享受上的一切权利。保险公司单方面要求一次性支付30年的保险费,是无偿占有了客户未来30年的利息收益;同时,既然签订合同时距期房交付尚有1年,那么这一年对原告而言不具,根本不应投保。
  据此,原告认为大众保险公司“利用交易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订不平的保险款,非法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改30年保险期限为29年;退还一次性缴付的保险费9275元,并按年收取。此外,原告还对保险金额按商品房购置价来确定,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对于原告的种种指控,身为被告的大众保险公司似乎并不以为然,表示自己的行为“既符合规定,也是行规”,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强调:“你告的是现行保险业规矩,并非我们一家保险公司。”
  大众保险公司否认“以强迫式服务侵犯投保人合法权益”指控,其代理人表示,该公司的确事先填写保险合同中所有的空格,使之成为格式条款,不允许投保人作任何修改。但他表示,“合同开头就声明,合同是在平等一致前提下签订的。你既然读过,自然就应该知道,合同当然是平等的。”而且对于投保的客户而言,“不满意的话,你当然可以不保嘛。”
  原告方反驳,由于贷款银行指定了保险公司,要是不投保的话就无法贷款,买不成房,才致了保险公司“签不签都是这份合同”的局面。投保人是迫不得已的。这种垄断性质的服务,无疑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被告方则强调,既然不投保买不成房,那么客户肯定是自愿投保的。至于30年保费一次交清,是为了防止客户贷款买房成功后就中断保险,给银行的贷款带来风险,所谓“利息侵占”无从谈起。就原告提出的有关房屋未交付年不该保险的问题,被告反问:客户贷款30年,银行就要求投30年保。若只保29年,那少保的一年,银行的利益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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