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涉案人员的口供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是否与现场的痕迹物证是否吻合,是否存在疑点。如某火灾理赔案件,投保人于当年4月投保火灾险,投保的设备货物等价值300万元,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大部分货物被水浸湿,火灾因素很小,即着手调查其经济背景,结果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与现场所有设备货物基本相符,故保险公司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
3、对投保的标的、对象进行认真核实,甄别是否存在瑕疵投保的现象。如是否存在抬高投保标的价值,是否有隐瞒某些投保要体。虚构或捏造投保标的与保险公司订立,期待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或者财产即将发生危险却谎称无危险而投保的行为。
4、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投保人与其他参与人可能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必然深入调查了解。如投保人、受益人受害人和其它参人员为获取保险公司赔偿,以给付一定报酬为条件,唆使或要求其他“证人”提供伪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事后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
三、预防和防范措施
我国的保险业虽处在提高和发展规范阶段,但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不同的保险业务也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平时工作必然加以规范,以防止骗保案件发生。
1、受理业务时,业务人员应当要求投保人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相应的评估,特别是公司企业应要求建立规范的会计帐册。业务人员应当加以核实。车辆保险必然尽量确认新旧车辆购买时间,是否存在以次充新现象。
2、对人身保险,应对被投保人的身份、健康状况等进行确认,杜绝虚拟,虚构捏造事件发生。
3、对意外事故险,保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收集祥实证据资料,确认受损物品,损坏程度,查实造成意外事故的原因,不得偏听偏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4、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熟知处理各类保险业务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力求资料收集完整,并健全规范的档案。
5、加大对骗保案件的宣传力度,遏制骗保案件的发生,震慑骗保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6、公安机关应加大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发现案件线索或苗头,主动协调保险部门,加强协作,开展侦查,坚决打击,为国家和群众挽回损失,打击犯罪,震慑犯罪。
参考书目:①刑法教村;
②金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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