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多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重庆市大足县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比较突出,2004年至2005年8月,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90件99人,已起诉84件88人(注:以下均按起诉数据进行统计),这些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形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何有效遏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特点
1、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3件19人;2002年,起诉19件20人;2003年,起诉32件32人;2004年,起诉50件54人;2005年1至8月,起诉34件34人。
2、涉案罪名集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涉案罪名集中于交通肇事和涉枪爆犯罪,其中以交通肇事犯罪最为突出。2004年至2005年8月,起诉交通肇事和涉枪爆犯罪案件81件85人,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3件63人,涉枪爆犯罪案件18件22人,二者之和占起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96.4%和96.6%。
3、从行为人的身份上看,呈现三多.一是农民、工人、个体人员多。88人中,农民、工人、个体人员77人,占总人数的87.5%;二是男性居多,共87人,占总人数的98.9%;三是文化程度低下者多。88人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3人,其他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涉爆案件中多数涉案爆炸物数量大。涉爆案件均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火炮的火药或原材料,且多数数量较大。如喻文火、喻永明、陈文国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2004年2月9日,喻文火在三驱镇老米市坡联系车辆时,告诉陈用车到荣昌县城拉制作土火炮的原料,双方说好运费120元,并留下联系电话。11日,喻文火叫其儿子喻永明去荣昌拉火炮原料,并帮忙上下车,随后二人搭乘陈驾驶的车辆从本县三驱前往荣昌县城。途中,二喻用电话与荣昌的郑某(在逃)联系购买氯酸钾、铝粉、雄黄、引线等物品。当晚19时许,三人来到郑某住处,喻文火与郑某商量好价格后,郑某开车走前面,陈三人开车跟随其后,在荣昌县城至路孔方向的三岔路口处,郑某将车上物品转移至陈的四轮车上后,喻永明再次告诉陈拉的是制造火炮的氯酸钾、引线等原料。准备运回其家销售和自己制造火炮之用。在从荣昌返回大足珠溪镇的沙坝(地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氯酸钾2000公斤,铝粉60公斤,雄黄200公斤,引线290400米。
5、从犯罪结果上看,多数案件后果严重。一是交通肇事案件后果严重。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导致了人员的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一方面,一些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生活境况不好,加上交通肇事后车辆损毁、误工损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的拖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萌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念头,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使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人亡家破,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教育;造成受害人残疾的,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不论死亡,还是伤残,都加重了社会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涉枪案件后果严重。如邓义忠、王碧江、王文节非法买卖枪支案,1997年下半年,邓义忠在青海做生意时非法买得自制六四式手枪一支。2003年5月,邓将手枪非法卖给王碧江,事后王又将该枪非法卖给刘二娃,刘二娃又伙同王文节等人将枪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寿强、蒋光渊二人。2003年6月2日晚9时许,李、蒋二人携带枪支窜至荣昌县昌元镇实施抢劫,被民警甘在华、申强查获盘问,李开枪射击,甘腹部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枪杀民警事件在重庆市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
二、犯罪原因
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人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表现为无知,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少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是犯罪行为,仅认为是一些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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