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了市场竞争程度和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而没有根据风险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精算,对市场竞争相对平和的地区和谈判能力较小的客户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歧视。如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产品,根据全国不同区域市场竞争程度定价,竞争越激烈的沿海地区价格越低廉。实际上沿海地区车辆保有量高、新驾驶员多、车辆单价高、道路拥挤,损失概率可能还要高于内陆地区,同时营销成本也要远高于内陆地区。又如,目前很多投保机构委托经纪人采取招标形式来选择保险人,在这一过程中,因为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增强,往往出现大幅度的费率下降。
(四)部分险种附加费率核算和执行不尽严格,营销成本率过度攀升。近年来,维持和拓展营销渠道成为保险机构竞争的主要手段,营销成本不断攀升。车险违规返还高达30%-40%,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也高达5%,即使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收效也不显著。其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采取高费率和高手续费(违规返还)率的“双高”经营手段,在核算险种费率过程中,未科学地核算期望损失、管理成本、营销成本对分险种绩效的贡献度,未严格执行附加费率所确定的营销成本率,出现了亏损,便寄望于提高费率、转嫁损失,为营销成本的攀升提供了空间。在这一过程中,谈判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消费者实际承担的保险费率并没有降低,保险机构实际收取的保费并未提高,各类合法或非法的保险交易中间主体才是真正的获益者。
(五)对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险产品扶持不够,此类产品覆盖面提高缓慢。除了机动车三责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责任保险由于法律或行政强制,覆盖面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不高。农业保险覆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2004年仅有少数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95亿元,占当年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到7.3 亿元,仍只占当年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7%。上述险种覆盖面提高缓慢,缺少有力的费率补贴等调控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保险费率调控应遵循的原则
保险费率调控是政府直接干预保险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市场供求决定保险资源配置的补充形式,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配置保险资源为基础。保险产品是商品,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供求机制在配置保险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保险费率调控只能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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