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略的税种
为什么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1992年及1993年上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持续高温,炒买炒卖房地产情况严重,使很多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国家土地资金收益大量流失,为扭转这一局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其中一项是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有三个立法原则,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使其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促进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调整。
前述政协提案中认为,造成巨额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原因,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缺少对地方征管监督的行为能力,没有对征管不力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惩罚机制。二是畏难情绪造成地方征管的不作为。三是各级政府总体上对房地产土地增值额及土地增值税的作用缺乏了解。
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少则1-3年,多则5-10年,甚至更长,不少项目还采取分期开发或滚动开发的方式,且财务核算又较复杂,清算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也不统一。
房地产开发形式中有独立开发、合作开发、滚动开发、成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对于滚动和成片开发的项目,其投入的开发成本(包括配套设施费用)、财务费用等,很难在清算项目与其他项目间进行准确分摊。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些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各地在土地增值税试点清算过程中,也发现房地产企业采用了多种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比如:全部成本和费用计入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而对于尚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则不进行或少进行成本和费用的分摊。自用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也计入清算项目。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商业用房的项目,扣除项目的分配方法不尽合理。
从技术的角度,上述政协提案建议,未来应该完善征管监督法规体系。清理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停止执行错误文件。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在没有相应参照标准的条件下,有些企业就声称没有账簿等,只好以预征、自查自补方式征缴了事。
此外,上述政协提案还建议,应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体制;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强税务事务所监管;加强对税务干部和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培训;优化整合资源,建立房地产税收信息体系;建立专项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组织、领导;科学制定税负水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平抑商品房价格虚高和减少囤地带来暴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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