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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药材公司补征税款案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某药材公司于1996年10月将自用的招待所一幢三层楼户出租给县贸易公司,取得租金收入22500元,因该公司办税员不熟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这笔收入错误地适用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1999年7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笔税款适用税率错误而少缴2400元,其原因在于该公司将自用招待所出租后,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项业务,以致错用税率。据此,税务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2400元,加收滞纳金475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

  [讨论问题与要求]

  (1) 你认为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2) 请你对此案加以简要评析。

  [分析]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正确。这是由于纳税人在计税时,错误地适用税率,致使少缴税款。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出租的,以取得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12%比例税率计征房产税。而该公司按1.2%计征房产税,少缴税款24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该笔漏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从1996年10月起截止1999年7月止,尚未满3年。所以税务机关应依法追征漏缴的税款2400元。因导致漏征的原因在纳税人,而不是税务机关,故可对漏征的税款按2%。加收滞纳金。但是对纳税人处罚款1000元的处理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纳税人少缴税款行为发生到检查发现已2年零9个月,所以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再给予处罚。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少缴税款的追征时限和行政处罚的实现问题。旨在通过本案例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31和《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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