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
一、案情简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O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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