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法案例 >
某摩托车企业应纳税计算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某摩托车企业应纳税计算

  牐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6月其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某型号摩托车30辆,出厂价(不含税,下同)3万元/辆,另外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每辆0.2万元。该经销商当月只付清了其中20辆的购车款及价外费用,其余10辆承诺为厂家代销(尚未提供代销清单)。厂家在收到上述货款后为经销商开具了30辆摩托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给某使用单位同型号摩托车10辆,销售价3.3万元/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请运输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了1万元的运费发票并转交给了使用单位。

  (3)将同型号摩托车5辆以出厂价给本厂售后服务部使用。 (4)将本厂售后服务部已使用2年的5辆摩托车定价1.24万元/辆,销售给了本厂职工。

  (5)购进一批生产原材料,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6.5万元,但尚未到货。

  (6)购进一批零部件,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8万元。

  (7)购买办公用品等3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末该企业根据以上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20×3+10×3.3)×17%=15.81(万元)

  进项税额=16.5+2.8+3×6%+1×10%=19.58(万元)

  应纳税额=15.81-19.58=-3.77(万元)

  请按税法有关规定,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包括开具专用发票是否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请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

  分析思路及答案:

  本题考察重点是:(1)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2)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3)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纳税人转交给购货方,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5)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时限,准予抵扣的有关要求;(6)消费税的简单计算。

  按规定,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但纳税人替购货方代垫的运费不包括在内;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供货方转交给购货方而收取的代垫运费,供货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购买摩托车的使用单位,此项购进作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应向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应将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销项税额;未取得专用发票,除特殊项目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题中办公用品不属特殊项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按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开具时限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因此,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是错误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