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在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是劳务报酬所得;四是稿酬所得;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是利息、股息、经利所得;七是财产租赁所得;八是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5)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如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7)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能拒绝。
(8)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扣缴义务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此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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