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说明
www.110.com 2010-07-30 17:0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员工2009年10月应发工资为2800元,国庆奖励为1000元,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为108元,失业保险为13.5元,医疗保险为29元。

  应税工资:2800+1000-108-13.5-29=3649.5

  个税税率:3649.5-2000=1649.5,应选用个税税率表中的2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个人所得税:(3649.5-2000)×10%-25=139.95

  实发工资:(2800+1000)-108-13.5-29-139.95=3509.5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