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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4800元(2)
www.110.com 2010-07-30 17:07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对于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非专家人员(下称“外籍非专家”)是否可享受附加减除,国家没有明确。因此,有人认为,这些外籍非专家的扣费标准只能按国内公民标准执行。其实,这是个误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外税收政策是统一的,没有歧视性;同时,对“专家”的概念税法没有做进一步解释,我们不能做狭义理解,而应该是广义的,只要在某一方面有高于他人的能力,都应该理解为专家。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所有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现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二、新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从我国实施“三险一金”制度以来就已实行,在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中明确主要是提高其法律层次,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正确理解。

  1.单位缴付的“三险一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按现行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中,计提费金时有的以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以职工个人工资为基数,缴纳时有的进入统筹账户,有的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但不管哪种情况,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不能马上取得,即使是直接进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在诸如购房等时候经审批领取、退休领取或死亡时被继承。

  因此,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对职工而言仍可作为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并没有形成现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单位缴纳的部分应当从个人的计税收入中扣除。

  2.个人的社保问题,税法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政策不同。对于外籍人员,任职企业为其缴纳的境外保险费,凡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一律作为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原则上也要并入个人收入缴税,但对能提供境外政府明文规定的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而个人自己缴纳的部分一律不得从个人收入中扣除。

  本条规定的“三险一金”是指我国规定实施的社会保险,因此,这一条只针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实施社会保险而言的,不适用外籍人员及企业为外籍人员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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