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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得来源地(3)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九)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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