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在很多情况下与避税地有关。所谓避税地,一般指三类国家和地区:一是不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二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率很低且对境外收入全部免税的国家和地区;三是虽然税率不低但订有特殊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利用其转移征税对象、减轻税负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地讲,避税地主要指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以很低的税率征税且对境外收入全部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瓦努阿图、巴拿马、哥斯达黎加、香港等。避税地一般政局稳定、交通便利、经济自由,具有保护银行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而且靠近经济发达国家,有的避税地区与其他国家订有相互减免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协定。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主要形式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指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基地公司的建立并不是唯一的出于避税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好处,有的是为躲避国有化、战争、政局不稳的风险,有的为逃避本国某些法律的制约。
用于避税目的的基地公司,主要通过虚构中转销售、持股公司、信托公司等形式,将避税地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本公司帐户下,从而减轻或逃避有关政府的税收。虚构中转销售往往依靠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的人为分配达到目的。例如居住在A国的纳税人把向B国客户出售商品,虚构为纳税人与基地公司之间的交易(实际上商品直接运给B国客户),通过事先压低对基地公司的售价,而后由基地公司抬价出售给B国客户,将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帐上,以躲避A国的较高税负。持股公司主要用于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主要做法是跨国关联公司将其在各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持股公司帐下。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公司的目的在于将避税地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信托公司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地,而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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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流动国际避税方法
- · 利用避税地国际避税方法
- ·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避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