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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www.110.com 2010-07-31 10:56

  国际避税的手法形形色色,千奇百怪,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这里,仅就其中几种形式加以介绍:

  (一)逃避居民税收管辖权

  就自然人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当事人是否在本国境内存在住所、居所或居住达一定天数的法律事实。因此自然人主要通过住所或居所的避免或住所的国际迁移达到逃避税收管辖权的目的。所谓住所或居所避免就是通过国际旅行、住在船上甚至游船上等方法,使当事人在任何国家都没有被当作居民看待的条件——住所和一定停留天数,从而逃避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使其所得不负担任何税收。这类当事人往往被称为“税收难民”。所谓住所的国际迁移,指纳税人把在高税国的住所迁移到低税国,改变其高税国的居民身份,逃避高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减轻甚至免除其税负。

  法人也可能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逃避居民税收管辖权,达到避税目的。如在以登记注册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高税国中,法人只要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地注册登记的办法,就能达到逃避高税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目的;在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国家,法人可通过变更董事会开会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址或改变决策中心等办法,把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逃避高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收入或财产转移避税

  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一般都是征税对象,纳税人为了避税目的,将其部分收入或财产,从实行高税负的居住国转移到实行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即使不改变居民身份,也能达到减轻税收的目的。这种避税手法,一般要通过一个虚设的“信托投资”来实现。通常是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子公司或者与避税地的银行签订信托或受托协议,在法律形式上使这部分收入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以避免在居住国缴纳这部分收入和财产的有关税收。还有一种更为普遍的避税方法,就是通过设在低税或避税地各种各样的基地公司,把收入和财产从居住国转移出去。

  (三)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关联公司之间在转让商品、技术、提供贷款、提供劳务时所定的价格。由于这些价格可以按其需要自行确定,所以可以用来转移利润进行避税。转让定价发生的领域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商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具体做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时“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转出利润的公司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利润的公司以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国转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其二,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母公司为了制造子公司亏损或微利,可以利用本集团的金融机构,按高利率向子公司提供贷款,以抬高子公司的成本,达到在所在国少纳税的目的。其三,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提供劳务应收取劳务费,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应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关联公司之间就可以利用收费标准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尤其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知识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可比性,更难确定其真实价格,而且这种费用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蔽在其他价格中,如隐藏在设备或货物价格中,所以在资金流量很大的交易中更易于利用它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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