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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措施(2)
www.110.com 2010-07-31 10:56

  (三)运用正常交易价格原则调整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跨国纳税人最常见的避税手段,为了对抗这一避税方法,多数国家在税法上赋予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对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人为分配进行重新调整的权力,使跨国关联公司在各国经济实体的利润额尽可能符合各自的实际经营情况,使各国都能征到理应征到的一份税额,从而也排除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和成本费用的人为分配减轻总税负的可能性。所谓正常交易原则又称“独立竞争”原则,指将跨国关联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总机构和常设机构、子公司之间、常设机构之间的交易,当作相互独立的按照市场标准进行竞争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它们之间的营业往来、成本费用分配按市场公平价格计算,如有人为提高、调低或分配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在同样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彼此没有关联的独立企业在公平市场上达成的价格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分配。美国税法在这方面有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已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在其《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中规定,关联公司或企业彼此在出售货物或财产时,财政法规规定的公平价格,就是比照彼此无关联各方,在同等情况下,出售同类货物或财产付出的价格。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也称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2、转售价格法

  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3、成本加利法

  对于既无可比照的价格,又因为有关联公司购进货物经过一些加工再出售,已附加了一定价值,而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下,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

  (四)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从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出发,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作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的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有一个特定的部分,为“F分部”法令,主要是对美国投资者利用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积累所得、延期纳税的限制性措施。该条文规定,只要国外的某一个公司各类有选举权股票的“综合选举权”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美国各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其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应认定多少归为美国股东,有更具体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美国公司向国际避税地转移利润,长期积累所得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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