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指导」
渎职罪中的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扩大了我国刑法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使本章之罪的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章比较重要的罪名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比较疑难的罪名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需要注意与其他罪区别的罪名有:泄露国家秘密罪。需要注意的特别规定是刑法第399条第3款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有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切记因为受贿犯其他渎职罪的,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的,数罪并罚。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滥用职权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二)与其他特殊渎职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的一般性罪名。因为渎职犯罪无非就是这两种情况,一是滥用职权;一是玩忽职守。但是渎职犯罪却有数十种,因此难免有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为了避免把特殊的渎职犯罪定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需要适当熟悉有关特殊渎职犯罪的罪名。
(三)与滥用职权罪易混淆的特殊的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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