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范围变了,本质未变(3)
www.110.com 2010-07-31 13:07
双重主体的人员渎职犯罪如何认定
随着一些国家机关职能的调整和细化,目前在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问题普遍存在,如在林业、银行等既行使国家机关管理职能,又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组织中,其工作人员有时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责,有时则进行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对这些机关的人员的渎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双重身份的人员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核心就是看其是否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是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渎职犯罪的,就可以按照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进行处罚;如果是在行使企业经营活动中渎职犯罪的,则应按照刑法修正案(三)有关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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