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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罪量
www.110.com 2010-07-31 13: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恶劣情节的。

  《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律师社区+F,|n)vP0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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