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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几个问题的探
www.110.com 2010-07-31 13:12

  内容提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是新《刑法》中的新罪名,是专门规定税务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渎职犯罪。本文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认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的内涵、主体及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为了惩治渎职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税务工作人员的廉洁性,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渎职犯罪中,新增设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专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是对特殊犯罪主体的规定。由于是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中一些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从税收制度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本罪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 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

  “徇私舞弊”应当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徇私;二是舞弊。“徇私”就是指为了私利或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就是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徇私舞弊就是为了私利或私情,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一般认为,徇私情,是指徇亲情、友情或者其他私情,如不正当男女关系之情等。徇私利,主要表现为徇钱、物之利以及钱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旅游、车辆、住房等,或者表现为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如提干,安排工作等,也有的是趋炎附势,或者隐瞒掩饰非法活动等。“舞弊”主要是在这种犯罪动机或目的的支配作用下,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破坏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行为。可以看出,徇私舞弊是主观上表现为行为的故意罪过。

  在司法实践中,税务人员为了个人的私情或者私利而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可以构成本罪,意见较为一致,但税务人员中的领导干部,为牟取本单位的私利而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徇私”不仅指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小团体利益之私,另一种观点认为,“徇私”仅指徇个人之私,不包括徇单位之私,因而个人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毕竟是“大家”的利益,为“大家”的利益当然不是徇私。个人徇私是个人直接取得了利益,而牟取本单位利益,牟取者个人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如果个人没有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据为已有,不应做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从表面现象上看,这种徇小团体利益行为是为“大家”的利益而为,但其实质是为了谋个人之私,只不过此行为把徇个人利益之私大家化了,是谋取私利的一种转化形式,其实质还是徇私,应属于徇私的范围之内,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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